(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廖贵成与黄耀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贵成,黄耀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贵成,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耀坚,男,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廖贵成与被执行人黄耀坚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耀坚不服(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再审申请并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以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执 行 员 刘 征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