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红与汤世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汤世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57号原告:杨红,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玉琳,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世友,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与被告汤世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