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伟与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曹春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18号原告:董伟,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曹春旺,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井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