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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伟与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曹春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18号原告:董伟,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曹春旺,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井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