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文开生与丁茂根、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开生,丁茂根,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59号原告文开生。委托代理人肖超,系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李奥,系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丁茂根。被告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芙蓉冲17号。法定代表人田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单位负责人李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开生与被告丁茂根、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开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开生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茂根、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开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文开生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