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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清君申请执行朱海波、罗春利、杨国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朱海波,罗春利,杨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被执行人朱海波。被执行人罗春利。被执行人杨国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