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可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可明,化名陈长国、谭可能,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石泉县。曾因盗窃于1997年3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扒窃于1997年7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1998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1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可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可明于2017年2月21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14号线某站附近车厢内,趁被害人朱某(男,38岁,黑龙江人)不备,从其右侧裤子兜内窃得人民币426元。被告人谭可明于2017年2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朱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可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可明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可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可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