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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悦忠、冯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悦忠,冯忠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63号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戴悦忠,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冯忠莲,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悦忠、冯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