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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晶、杨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晶,杨泽勇,全茂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02号申请人:周晶,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玲,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泽勇,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全茂林,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晶与被申请人杨泽勇、全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杨泽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万和北路8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周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泽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万和北路8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川20**新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