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茂瑞、王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茂瑞,王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78号申请人:付茂瑞,男,1985年8月16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岩华,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付茂瑞与被申请人王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627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岩华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