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锐、吴花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锐,吴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花妹,女,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花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花妹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吴花妹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吴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