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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蒙俊与李艳荣、郭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俊,李艳荣,郭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57号原告:蒙俊,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艳荣,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郭金峰,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栋1-2楼。代表人:安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俊诉被告李艳荣、郭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俊撤回对被告郭金峰的起诉。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振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