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艾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林,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公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艾林至本区郑店街同心村工业园,趁无人注意之际翻墙进入武汉智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随后进入该公司办公楼,撬门进入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从办公室内的寝室床头盗走现金人民币两万八千二百元,后被告人艾林沿原路逃离现场。同年2月21日,被告人艾林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当日18时许,被告人艾林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林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被告人艾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艾林还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林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