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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国、邱艳平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国,邱艳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王艳国,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胡玉来,北京市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艳平,女,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胡玉来,北京市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企管法规处诉讼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钧,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军,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库,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国、邱艳平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的标的额为14906643.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吉林……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标的超过本院管辖范围,因此应该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蓓蓓人民陪审员  刘国兰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