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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邓诗站与李伟、李三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诗站,李伟,李三高,杨年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033号原告:邓诗站,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三高,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年坤(又名杨辉),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邓诗站与被告李伟、李三高、杨年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邓诗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诗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诗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慕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