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秀全、高永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全,高永进,高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保115号申请人:王秀全,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高永进,男,1973年12月15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申请人:高永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申请人王秀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永进驾驶的高永来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申请人王秀全以现金人民币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2017)冀1002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秀全提供的用于担保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高永进驾驶的高永来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面包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秀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