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杰与周翱翔、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周翱翔,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6478号原告张杰,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项建波,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翱翔,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晏杰,女,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杰诉被告周翱翔、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广浩独任审理。后因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顾广浩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杜爱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