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恩春、吴和云与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春,吴和云,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686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春,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吴和云,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76301-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波。张恩春、吴和云与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恩春、吴和云工资款35000元。二、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恩春押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5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剩余未履行。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1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货运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若干,但均尚未实际控制,且鉴于被执行人公司性质、经营状况,目前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558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