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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曾祥芳于蔡仲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芳,蔡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芳,女,生于1958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蔡仲彬,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曾祥芳申请执行蔡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蔡仲彬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仲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游本院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节路电话(执行局):0830-521619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