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亨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亨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41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亨权,曾用名罗平,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罗亨权罚金一案中,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罗亨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彦审判员 云晓鑫审判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曾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