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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亨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亨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41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亨权,曾用名罗平,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罗亨权罚金一案中,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罗亨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彦审判员 云晓鑫审判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曾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