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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玉杰、吕少英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杰,吕少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杰,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少英,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科员,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王玉杰因与被申请人吕少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杰申请再审称,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2、请求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诉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该房屋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财产。购买房屋时,申请人出资50000元支付首付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居期间,双方的生活花费全部系申请人支付,双方财产构成混同。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吕少英提交意见称,诉争房屋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取得,但是,购房款系被申请人个人支付的,贷款也是被申请人个人偿还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其生活费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主张诉争房屋份额,没有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玉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居关系,2013年9月6日,被申请人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是诉争房屋合法所有人,被申请人依法主张权利,二审人民法院所做判决正确。申请人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依原由申请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津宝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