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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淑娃、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张淑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41号原告张某某,女,2011年3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张吉利,女,1978年3月2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乃民,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祖父。被告曹某某,男,2003年10月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曹荣军,男,1978年5月14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曹某某之父。被告张淑娃,女,1948年10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淑娃、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7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