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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致昌、姜备战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致昌,姜备战,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致昌,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备战,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58号。法定代表人:钱万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致昌因与被上诉人姜备战、原审被告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致昌与原审被告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恒泰德钰名邸项目购房协议》后,未能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责任在谁,上诉人是否有过错,被上诉人姜备战在涉案房产抵押过程中是否知道该房产已经出售,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等,这些事实没有查清。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称对方与原审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重审时应当予以查清,本案最好由原审被告出庭对上述事实予以澄清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致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冯增辰审判员  李荣水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