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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进华与苍溪县春怡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华,苍溪县春怡火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381号原告:李进华,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旗村三组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苍溪县春怡火锅店,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嘉宇新城。经营者:向元林,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证新世纪广场新景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李进华与苍溪县春怡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以本案的诉讼请求待工伤待遇处理时一并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进华负担。审判员  邓君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向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