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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清环与丘锦业、何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环,丘锦业,何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530号原告:刘清环,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丘锦业,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何金明,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保险大厦。负责人:黄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环诉被告丘锦业、何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元,由原告刘清环负担。审判员  刘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黄婉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