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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中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雷,倪竹涛,倪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中雷,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倪竹涛,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倪建忠,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李中雷与倪竹涛、倪建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雷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现下落不明,名下仅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倪竹涛名下车辆一部。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竹涛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予查封,但尚未查询到该车辆去向。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中雷释明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中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倪竹涛、倪建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应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