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新岗与杨小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新岗,杨小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04号原告:舒新岗,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小宏(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芳,四川信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新岗与被告杨小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新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舒新岗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林雪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