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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张强、高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张强,高丽,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00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曹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申请人:高丽,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申请人:徐永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强、高丽、徐永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强、高丽、徐永强15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强、高丽、徐永强15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