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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渝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罗润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邓小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润根,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袁沙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杜乐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做出(2014)渝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3919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98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罗润根、金华市金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案款33919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4988.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满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