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503号罪犯陈明,男,汉族,1979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陈明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