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李贵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李贵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63号原告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豆豉园4号。法定代表人潘迪文,总经理。被告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源中路88号星隆国际3楼。法定代表人李贵湘。被告李贵湘,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李贵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李贵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湖南领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