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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学园街4幢3单元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9951-7。法定代表人:欧军。被执行人:欧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