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学园街4幢3单元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9951-7。法定代表人:欧军。被执行人:欧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宜宾市欧润商贸有限公司、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