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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如则麦麦提肉孜与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则麦麦提肉孜,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51号原告:如则麦麦提肉孜,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墨玉县,无固定职业,现住和静县。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冯玉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如则麦麦提肉孜与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麦麦提肉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肉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麦麦提肉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麦提肉孜负担。审判员董中斌二○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曹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