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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平存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存,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闫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耿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郭平存申请执行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阎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平存劳动报酬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8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郭平存���见,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郭平存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航空学院的工程款260715元予以提取,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平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