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树华、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华,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阜华小区4号楼1504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孜伟,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华,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委托代理人:张树云,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姚莉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小龙,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林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杨树华、原审��三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林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林物业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即细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敏审判员 李殿忠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车金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