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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613号原告: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沽现代产业区香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学虎。原告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澳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范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