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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聂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聂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聂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左某某,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聂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聂某某、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某某、左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