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贾某某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