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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贾某某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