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长青,男,1989年9月17日,汉族。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14009.8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长青名下房产一套,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