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万平、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平,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平,男,1976年3月14日,汉族,住叶集区。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住叶集区岗南路,法定代表人:俞达军,机构代码:9134150069106673M。申请执行人王万平与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从金寨县人民法院拍卖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款项中兑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俞林木业有限公司现强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叶劳仲裁字(2017)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强制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