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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55号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518K),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夏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