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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杰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殷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殷风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64号原告杨德杰,退休,现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勇,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玉,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琰,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风刚,职业农民,现住山东省东阿县。原告杨德杰诉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殷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德杰以张宏等诉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杨德杰股权确认纠纷系列案件,已经上诉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该系列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待二审审理终结后再起诉,故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殷风刚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德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杰撤回对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殷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退原告杨德杰。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