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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岩与郭学仁、沈阳市和平区好运来房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岩,郭学仁,沈阳市和平区好运来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12号原告:宋岩,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仁。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好运来房产中介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岩诉被告郭学仁、沈阳市和平区好运来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岩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孙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