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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春卫,崔玉晓,何灿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706号228室。法定代表人王英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创业大厦西塔楼1009室。法定代表人崔春卫,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春卫,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崔玉晓,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被执行人何灿星,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春卫、崔玉晓、何灿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