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史忠国、阴文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国,阴文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3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忠国,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阴文辉,小名阴保东,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源县王陶乡下城艾村**号。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依法刑拘网上追逃,9月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沁河派出所在沁源县一小旅馆内当场抓获,9月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到沁源县公安局沁河派出所接收网上逃犯阴文辉,同日,被山西省��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初,被告人史忠国和阴文辉预谋一起挖大树出售,二人约定阴负责联系买家和拉树的大车,史负责雇佣挖树工人、铲车司机,大树出售后,每株树史分四千元并结算工钱。4月8日,阴在沁源县王陶乡松罗山上选了2株油松大树,当晚二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史雇佣王陶乡金泉村人任某某和阴一起挖树,雇佣王陶乡王头村人李某的铲车装树。后阴联系货车司机孙某一和董某某负责将盗挖的油松运输到平遥出售。4月9日凌晨,在将盗挖的油松运输至王和镇古寨村附近时被王陶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2株油松大树合计消耗立木蓄积0.733立方米,每株市场价格4000元,合计8000元。2、2016年4月份,被告人史忠国和阴文辉为挽回上次被查扣的大树损失,到王陶乡岭上村后的山上选了4株油松大树计划再次出售。4月20日左右,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史雇佣王陶乡王陶村人武某某和刘某一负责挖树,雇佣文水铲车负责装树,阴雇佣货车司机孙某一、董某某、王某某、霍某某负责运输。4月23日凌晨,盗挖的油松在运输至王和镇古寨村附近时被绵山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王陶林场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4株油松大树合计消耗立木蓄积1.7273立方米,每株市场价格3000元,合计12000元。3、2016年7月份,被告人阴文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陶乡松罗村人孙某二在松罗山上盗挖了1株油松,雇佣王陶乡下城艾村人阴某某开铲车装树。7月16日凌晨,阴联系买家雇佣的大车将盗挖的油松大树运输至平遥途中时被王陶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1株油松大树消耗立木蓄积0.695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500元。综上,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合伙盗窃油松6株,价值共计20000元,阴文辉单独盗窃油松1株,价值3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洋镐、铁锹、刀锯等物证;受案登记表、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蓄积鉴定表、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任某某、武某某、孙某二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史忠国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被告人阴文辉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对公诉��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初,被告人史忠国和阴文辉预谋一起挖大树出售,二人约定阴负责联系买家和拉树的大车,史负责雇佣挖树工人、铲车司机,大树出售后,每株树史分四千元并结算工钱。4月8日,阴在沁源县王陶乡松罗山上选了2株油松大树,当晚二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史雇佣王陶乡金泉村人任某某和阴一起挖树,雇佣王陶乡王头村人李某的铲车装树。后阴联系货车司机孙某一和董某某负责将盗挖的油松运输到平遥出售。4月9日凌晨,在将盗挖的油松运输至王和镇古寨村附近时被王陶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2株油松大树合计消耗立木蓄积0.733立方米,���株市场价格4000元,合计8000元。2、2016年4月份,被告人史忠国和阴文辉为挽回上次被查扣的大树损失,到王陶乡岭上村后的山上选了4株油松大树计划再次出售。4月20日左右,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史雇佣王陶乡王陶村人武某某和刘某一负责挖树,雇佣文水铲车负责装树,阴雇佣货车司机孙某一、董某某、王某某、霍某某负责运输。4月23日凌晨,盗挖的油松在运输至王和镇古寨村附近时被绵山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王陶林场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4株油松大树合计消耗立木蓄积1.7273立方米,每株市场价格3000元,合计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4月10日,在史忠国、阴文辉和任某某的指认下对盗挖现场进行勘验,找到被挖的树坑2个。(附:现场照片8张)2016年4月26日在史忠国和武某某的指认下,对史忠国盗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查,找到史忠国盗伐林木所遗留的四个土坑。(附:盗伐林木现场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8张)(2)史忠国盗伐林木现场消耗蓄积鉴定表,证明砍伐区域内被砍伐林木消耗蓄积总量为1.7273立方米。(附:涉案木材检尺单(4株油松)、技术鉴定人资格证书1份)介休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伐油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伐的四株油松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12000元。(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1份,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史忠国盗挖树木勘测结果,证明两株油松树合计蓄积0.733立方米。(附:涉案木材检尺单、技术鉴定人资格证书1份)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史忠国盗挖的两株油松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两株油松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8000元。(附: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3)指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1日李某对受史忠国雇佣装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1号树坑(坑长2.9米-3.1米,高80厘米),李某指认并陈述在此装了一株油松大树。(附:李某指认照片4张)。2016年8月1日任某某对受史忠国雇佣挖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1号树坑(坑长2.9米-3.1米,高80厘米),2号树坑(坑长2.9-3.1米,高35-90厘米),任某某陈述以上两个树坑为受被告人史忠国雇佣和阴文辉共同挖的,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10日王陶��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装树地点进行了拍照固定。2016年7月28日武某某对受史忠国雇佣挖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4处树坑(1号树坑长2.75米-3米,高60-110厘米;2号树坑长3.2米-3.25米,高38-105厘米;3号树坑长3-3.35米,高35-150厘米;4号树坑长2.8米-3.05米,高30-80厘米),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4处树坑进行拍照固定。(附:武某某指认照片6张)2016年8月1日史忠国对挖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4处树坑(1号树坑长2.75米-3米,高60-110厘米;2号树坑长3.2米-3.25米,高38-105厘米;3号树坑长3-3.35米,高35-150厘米;4号树坑长2.8米-3.05米,高30-80厘米),史忠国陈述以上4处树坑为与阴文辉选中的树挖走后留下的树坑,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附:史忠国指认照片2张)2016年8月1日孙某一对其受阴文辉雇佣装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1号树坑,树坑长2.75-3米,高60-110厘米,孙某一陈述树坑为其车装走大树留下的,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附:孙某一指认照片3张)2016年8月1日董某某对其受阴文辉雇佣装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2号树坑,树坑长3.2-3.25米,高38-105厘米,董某某陈述树坑为其车装走大树留下的,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附:董某某指认照片3张)2016年8月1日王某某对其受阴文辉雇佣装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3号树坑,树坑长3-3.35米,高35-150厘米,王某某陈述树坑为其车装走大树留下的,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附:王某某指认照片2张)2016年8月1日霍某某对其受阴文辉雇佣装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4号树坑,树坑长2.8-3.05米,高30-80厘米,霍某某陈述树坑为其车装走大树留下的,经现场核对该挖树现场与2016年4月26日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勘验的挖树现场为同一现场。(附:霍某某指认照片2张)(4)询问任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史忠国在街上碰到其就和其说没事上山挖两棵树哇,并让其在街上邮电局门口等阴文辉,让阴文辉带其去,后其就开车到王陶村邮电局门口,过了不长时间阴文辉拿的洋镐和铁锹到了其车跟前,上车后阴带路把其带到了松罗村前的山上,其二人就开始在山上挖,一直挖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才把两棵树挖起来,其和阴文辉用史忠国给的黑色的遮阳网包住挖出的树根。这时候上来两个拉树的货车和一个铲车,其和阴招呼的把树装车上,后其就开上车回家了,阴文辉坐上拉松树的车走了,其不知道树拉到什么地方了,挖树的工资是史忠国和其谈的,史忠国没有给过其工资。其挖的是松树,工具是阴文辉拿的,拉树的车和铲车其都不认识,其挖树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不知道史忠国挖树有没有手续。(5)询问李某的笔录,证明其和史忠国是亲戚,2016年4月初其在松罗口子上碰上史忠国,史说让其晚上给他在松罗的山上吊两棵树完了给其加200块钱油,到了晚上11点多其的铲车在路上等的,有一��人过来带其到了山上,当时山上有两辆大车,其记不清当时货车是在山根还是在山上了,其用铲车把树吊起来装到了两辆大车上,装完车其就开铲车回家了。史忠国没有给其的车加油。其的铲车是龙工50型黄色顶上有蓝色的条纹,2016年5月份其在太原干活顶账了。装树时其在铲车里坐的看不清有谁在现场,只记得有两个货车还有几个人,其在山上没有见史忠国,其不知道是偷挖的树。(6)询问武某某的笔录,证明其与史忠国是多年的好朋友,2016年4月份,史忠国找其说批下挖树的手续了,让其去山上挖四棵油松大树,挖一棵给其一百元钱,后史开车拉上其到了阳儿凤村背后的山上,史选好树,其和刘某一一起挖,前后一共挖了两天,共挖了四棵油松大树,挖树的工具是其和刘某一带的,刘因急病现在已经去世了。史忠国没有给过��挖树钱,挖树的时候没有见阴文辉。(7)询问董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4月7日下午孙某一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叫保同的人要从王陶往平遥送两株大树,需要找两个车,给运费500元钱。后其晚上和孙某一相跟上各开各的车,到了沁源县王陶村时已是晚上10点多了,大概半个小时后保同开着辆面包车找到其,后保同坐上孙某一的车在前面,其开车跟在后面,大概走了半个多小时,到了一个煤矿后面的山里时已是晚上11点多,到了那里发现有一辆铲车已经在那里等着,还看到两株大树已被挖好,并用遮阳网包住了根部土球,立在树坑里,然后铲车就往两个车上各装了一株大树,装完两株大树已是凌晨3点多了,凌晨4点左右开始从山里往外走,大概快到古寨村时被王陶派出所的民警查获。保同就跑了,当时不知道保同的名字,后来才知道��叫阴文辉。拉油松大树时现场有5个人,分别是保同、铲车司机、还有一个人不认识,孙某一和其,其到现在都没有收到运费。4月22日下午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往平遥送四株大树,需要找四个车,给运费500元钱,后晚上其和霍某某相跟上各开各的车,到了沁源与平遥交界处的山顶上等了有半个小时,孙某一与王某某开的两辆车也跟到了其的后面,后四辆车相跟一起往王陶走,霍某某在前面,其跟着霍,孙某一与王某某开车在后面跟着,快到王陶村时保同开着车在前面带路,四辆车在后面跟着,一直到了山顶时大概晚上10点左右,上了山顶,已经有一辆铲车在那里了,接着铲车就开始往车上装大树,总共装了四株大树,装完时大概次日凌晨2点多,然后就顺原路往山下走,快到古寨村时被绵山派出所的民警查获了。这次后来��说也是给保同拉的。拉大树现场有7个人,分别是保同、还有一个人是和保同相跟着其不认识、铲车司机、四个大车司机。铲车司机和上次的不是同一个人。其到现在都没有收到运费。其的车是红色东风车,车牌号晋K963**。(8)询问王某某的笔录,证明其和孙某一都在寿阳县开大车跑运输,有什么生意都相互联系。2016年4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孙某一给其打电话问其到不到沁源县拉树,运费500元,货到付款。孙说晚上九点左右在沁源县王和镇附近的路边见面,大概晚上九点左右到了沁源王和镇附近的路边,其看到拉树的三辆车都已经到了,后其跟着孙的车走,走了一会看到四辆大车前面还有一辆小车带路,过了一个多小时到了山里拉树的地方。现场除了四个司机还有两三个人,他们就指挥装车,大油松树是用铲车装到其车上的,装��后已是凌晨两三点多了,后就往山下走要把树运往平遥,在半路上就被查住了。每株树大概有7-8米高,30公分左右,拉树的四辆车都是6.8米的高栏,其的车是红色江淮高栏,车牌是晋C**-280,其他三个车是什么牌子其不知道。其他两个司机好像叫霍某某、董某某,但其和他们不太熟悉。其不知道货主是谁,也不知道所拉的树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9)询问孙某一的笔录,证明2016年4月7日下午有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两株大树要从沁源王陶往平遥拉,运费一株给500元钱,问其送不送,还让其再找一辆车,后其打电话找了同样是跑货运的董某某,晚上其和董某某相跟上各开各的车,到了沁源县王陶村时已是晚上10点多,大概半个小时后给其打电话的人开着辆面包车找到其,然后那个人坐上其的车,其开车在前面,董某某开车跟在后面,大概走了半个多小时,到了一个煤矿后面的山里时已是晚上11点多,到了那里发现有一辆铲车已经在那里等着了,还看到有两株大树已被挖好,并用遮阳网包住了根部土球,立在树坑里,然后铲车就往两个车上各装了一株大树,装完两株大树已是凌晨3点多,凌晨4点左右其就开始从山里往外走,快到古寨村时被王陶派出所的民警查获了。树的来源其不知道,给其打电话的人听说是叫保同,让其把油松树拉到平遥,保同坐其的车,被民警查获后就跑了。没有给过其运费。这次拉树现场有5个人,分别是保同、铲车司机、还有一个人不认识,董某某和其。4月22日,保同给其打电话说要往平遥送四株大树,每株运费500元钱,其不想干,上次让民警查获时才知道是违法的,这次不干了。保同说上次没有办理手续,这次办了手续了,他还让其找四个大车,后其就给霍某某和王某某打了电话,后霍某某就联系了董某某。然后晚上各开各的车,四辆车相跟一起往王陶走,霍某某在前面,其跟着他,孙某一与王某某开车在后面跟的,快到王陶村时保同开着他的车就来了,他在前面带路,四辆车在后面跟着,一直到了山顶时大概晚上10点左右,已经有一辆铲车在那里了,接着铲车就开始往车上装大树,一辆车装了一株大树,总共装了四株大树,装完时大概凌晨2点多,然后就顺原路往山下走,快到古寨村时被绵山派出所的民警查获。这次拉树现场有七个人,分别是保同、还有一个人是和保同相跟着其不认识、铲车司机、四个大车司机。其的车是红色东风车,车牌号晋KG12**。保同没有给过其运费。(10)孙某一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孙某一辨认,3号照片阴文辉就是2016年4月份��次雇佣其拉油松树的人。(11)询问霍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4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孙某一给其打电话问去不去沁源县去拉树,运费500元,货到付款。后其联系了董某某,孙说晚上九点左右在沁源县王和镇附近的路边见面,其到沁源王和镇附近的路边时,看到孙某一的车已经到了,当时大概是八点半左右。后其跟着孙走,过了一会看到四辆车前面还有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带路,过了一个多小时到了山里拉树的地方。当时现场除了四个司机外还有一个铲车司机,两个装树的人,他们就指挥装车,大树是用铲车装到车上的,等四辆车都装好后已经凌晨两三点了,其就往山下走要把树运往平遥,但是在半路上就被查住了。拉树的四辆车都是6.8米的高栏,其的车是红色陕汽华山高栏,车牌是晋K956**,铲车颜色是黄色的,油松大树是否办手��其不清楚,也没有问。其他三辆车的司机分别是孙某一、王某某、董某某。(12)被告人史忠国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4月初其和阴文辉在街上见面,闲聊说最近大树好卖,看有合适的机会就合作挖树卖钱,到4月8、9号阴文辉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松罗山上看上两株树,已经联系好买家和车了,让其找工人挖树和负责路上的安全,等树出售后每株树给其四千元钱,后其答应和阴文辉合伙干,之后其在街上找到了维子谈挖一株树给他一百块钱,让他联系阴文辉一起上山挖树,并把包树根的遮阳布给了他们。之后阴文辉和维子(任某某)就上山挖树了,后其给王头村的李某打电话让晚上开铲车到松罗装树,完了给加200块钱的油,之后,其在王陶雇的出租车等他们的,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钟他们在山上装上树到了王陶,阴文辉给其打电话��等车到了王陶其就跟上,在路上看有没有人出来等车,车到了古寨村附近被王陶林场派出所给等住了,等住后阴文辉从大车上下来坐在出租车上回了王陶,当天商量好后,第二天其去王陶派出所做的口供。挖树用的洋镐和铁锹,是他们自己带的,其没有参与挖树,是工人挖的。答应给的钱都还没有给。找人挖树的时候其没有和他们说过挖树手续的事情,拉树的货车其不知道是谁联系的,也没有听阴文辉说怎么联系的车。阴文辉答应给其每株4000元也没有给。其们挖的都是大油松树,挖树的大概位置其能找到。2016年4月23号左右,其问阴文辉前几天的树也扣了,总得把损失弄回来,看能不能在西山上再找几株树卖了弥补一下损失,他说能,完了其和阴就开上阴的车到了王陶乡岭上村后山国电修路的山上看了四株树,之后其找了武某某和刘某一(前一段时间得急病死了)���按照挖一株树每人一百块钱,让他们挖树,后来其在王陶街上雇的出租车把武与刘两个拉上山,前后挖了两三天,每次都是其把他们送上去完了再接回王陶,每次给出租车100元。到走树的那天晚上其在甘雨沟前石料厂附近有文水家的铲车,其承诺给500块钱,让上山装车,后来拉树车上去后其给铲车司机打电话让他上山装树,其当晚在王陶等拉树的车下山,大概是凌晨两点多钟其雇的出租车在黄段口子等上车后阴文辉从大车上下来坐在了其雇的车上一起跟上车往出送,走到古寨村附近被绵山林场派出所等住了,等住车后其就返回到王陶回家睡了觉。扣住车的当天其和阴文辉到介休见了买家的老婆谈的对策,商量好后其第二天到绵山派出所做的口供。挖树用的洋镐和铁锹,是他们自己带的,其没有参与挖树,是工人挖的。答应给的钱都还没有给。找人挖树的时候其没��和他们说过挖树手续的事情,拉树的货车其不知道是谁联系的,也没有听阴文辉说怎么联系的车。阴文辉答应给其每株4000元也没有给。其们挖的都是大油松树,挖树的大概位置其能找到,找人挖树没有办理过采伐手续,就是偷挖的。(13)被告人阴文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4月份初,过了清明节,霍二小和其联系要几株油松风景树,一株给出价伍仟元钱,其决定找个人一起干,在中间抽点钱比较合算,后其在王陶和史忠国一起吃饭中间说起这事,就商定一起干,其负责和霍二小联系,史负责找工人挖树和找铲车装树,后其和史忠国到松罗看了树后,用手机拍了树的照片给霍二小发过去,霍看了树觉得能行,具体是哪天其记不清了,其找上任某某上山挖了两株油松大树,挖好树后其联系了霍二小,说好其们负责把树拉到平遥霍���货算账,霍派了两个大车上来装树,史忠国找的铲车把两株树装上车,其和史忠国一起往平遥送的时候被王陶派出所在古寨村附近查住了。这次挖树其也参与挖了,用的是其的洋镐和铁锹还有刀锯,现在工具在其家里,原来说的是算了账后其一株树抽五百元钱,剩下的是史忠国的,但是钱还没有算,还没卖出去就被查住了。参与挖树其和任某某每人贰佰元钱,是史忠国给算账,但是没有付钱。这次挖树史忠国找的铲车其不认识,这次挖起树的土球是用史忠国给的遮阳布包的。因第一次挖树被查住没有挣了钱,其和史忠国就商量再挖几株卖了挣钱,4月下旬就在岭上村后面的山上看了四株油松风景树,也是其拍了照片给霍二小看,史忠国找工人挖,这次其没有参与挖,也不知道史找的谁,挖好后其联系了霍二小,还是按照上次办法���们送到平遥他接货算账,霍二小派了四个司机上来,上来后霍二小让他们联系的其,其在王陶接上车到山上装车,史忠国找的铲车装树,装上树后,其和史忠国往平遥送树走到古寨村附近被绵山派出所查住了。这次挖树也是到平遥后一株树算5千元钱,铲车是史忠国找的,挖树的工人也是史忠国找的,其一株树抽五百元,这次的钱也没有算,被绵山派出所查住后,其去派出所了,当时史忠国和老板的老婆也去了,当时老板的老婆想把事情处理了把树拉走,这次查住后也没有处理,这次挖树的工人和铲车是史忠国找的其都不认识。3、2016年7月份,被告人阴文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陶乡松罗村人孙某二在松罗山上盗挖了1株油松,雇佣王陶乡下城艾村人阴某某开铲车装树。7月16日凌晨,阴联系买家雇佣的大车将盗挖的油松大树运输至平遥途中时被王陶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案发后,盗挖的油松已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重新栽种。经鉴定,被盗挖的1株油松大树消耗立木蓄积0.695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海金盗挖油松大树勘验报告,证明油松大树权属为国有王陶林场,蓄积为0.695立方米。(2)沁源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次被盗伐油松大树于2016年7月21日市场零售价为3500元。(3)指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1日阴某某、王海金、9月10日孙某二对受被告人阴文辉雇佣装树、挖树现场进行指认,指认1处树坑,树坑长3.0-3.55米,高70-200厘��,阴某某、王海金陈述其在此处往货车上装了一株油松大树。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装树、挖树地点进行了拍照固定。(附:指认照片6张)(4)询问孙某二的笔录,证明2016年7月16日晚,阴文辉给其打电话让帮他个忙,等其和阴上山后,才知道是让其和他挖一株大树,其和他挖起后,就走了,其他就不知道了。其不知道阴挖这株树干什么,阴只是说让其帮他一下,完了给其点辛苦费,当时没有说给多少钱,就说是等卖了后再说吧。挖树用的工具洋镐、铁锹、刀锯是阴文辉的。(5)询问阴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7月15日下午阴文辉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到王陶给他开一下铲车,后阴文辉给其说让当天晚上二十三点左右到沁源县王陶乡葫芦沟村的针建民家拿上铲车钥匙到葫芦沟村的广场上开铲车,晚上二���二点左右,其开着自己的车到了王陶乡葫芦沟村找到针建民家,要下铲车钥匙,到村里广场上找到铲车,把其的小车放下给阴文辉打电话,阴让其开着铲车到沁源县松罗煤矿后的山上,到了山上其看见阴文辉在一辆大车跟前站着,还有一个人后来其知道是大车司机,但是其不认识他,现场就两个人,后阴文辉让其把路边挖倒的一株油松用铲车举起装到车上,在他两个人的帮助下把挖好的油松装到车上。后阴文辉就让其把铲车开回葫芦沟村放在广场上,再开上其自己的车是个BYD晋KHH9**的车到王陶乡路边等他,等了半个多小时后,阴文辉开着他的面包车还有拉着大树的大车也到了。阴文辉放下自己的车坐上其的车,其就跟着大车往平遥方向走,后来拉大树的车就被王陶林场派出所查住了,后其和阴文辉就都回家了。其在山上装的树是油松,2014年其在沁源县王陶乡葫芦���村后的山上也挖过大树被太岳山分局王陶派出所查住过一次。(6)询问针建明的笔录,证明其认识阴某某,其没有铲车,因其要修房,借了一辆铲车让推根基用,用了后就放在村里的篮球场了。2016年大概7月份的一天,阴某某找到其说用一下铲车,后其就把铲车钥匙给了阴某某,其不知道阴借铲车干什么。(7)询问王海金的笔录,证明2016年7月15日有个叫保同(阴文辉)的人用手机号(1364340****)给其打电话,说有一株树要从沁源县王陶拉到阳泉,运费600元,后其开车到了沁源时已是晚上8点了,到晚上11点多保同来接其,他开车在前面走,其在后面跟着,其只记得走到一个煤矿后面,看到大树已挖好,放在树坑里,根部用彩条布裹着,当时现场有三个人,阴文辉、铲车司机和其,铲车司机开始���车,在那里装了一株大树,其和阴文辉帮忙,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从山里往外走,阴文辉开着辆面包车在前面带路,其开着车拉着大树在后面跟着,快到平遥的一个半坡上时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查住了。其没有收到过运费,其不清楚这株油松大树的来源。(8)王海金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海金辨认,8号照片阴文辉就是2016年7月16日雇佣其拉大树的人。(9)被告人阴文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份,因为上两次和史忠国挖的树都让扣住了,想自己干一次,就又在松罗山上找了一株树,和霍二小联系的卖五千元钱,也是其负责送到平遥他给算账,7月16日,其找松罗村的孙某二一起上山挖的树,用的是其的洋镐、铁锹、刀锯,当时也没有具体说多少钱,在松罗煤矿后面的山上挖了一株油松风景树,���天晚上其找了阴某某去开铲车到山上装车,装起后走到平遥山上时被王陶派出所查住了。货车是霍二小找的,上来后司机和其联系的,其用铲车装树没有出钱,当时给车上加了贰佰元钱油,这次也没有算账,也是每株树五千元,这次史忠国没有参与。综上,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合伙盗窃油松6株,价值共计20000元,阴文辉单独盗窃油松1株,价值3500元。证明全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洋镐、铁锹、刀锯各一把,证明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附:绵山大队接受证据清单一份和王陶大队接受证据清单两份)、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证明案件来源为绵山森林警察大队和王陶���林警察大队移送。3、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明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4、沁源县公安局王陶派出所证明,证明山西省沁源县王陶乡王陶村村民史忠国和下城艾村村民阴文辉在本辖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阴文辉于2013年4月30日因盗伐油松大树两株(蓄积量1.768立方米)被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盗伐的油松大树两株,合计蓄积1.768立方米;2、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计贰拾株;3、并处五倍罚款肆仟捌佰元整;于2014年5月6日因盗伐油松大树两株(蓄积量0.7456立方米)被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盗伐的油松大树两株,合计蓄积0.7456立方米���2、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计贰拾株;3、并处十倍罚款肆仟捌佰肆拾元整。6、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拘留证,证明被告人史忠国的到案方式为传唤。被告人阴文辉经传唤,多次通知不到案,8月15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依法刑拘网上追逃,9月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沁河派出所在沁源县一小旅馆内当场抓获,9月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到沁源县公安局沁河派出所接收网上逃犯阴文辉,同日,因被告人阴文辉具有传染性疾病,沁源县看守所暂缓收押,对其取保候审。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人员对王海金拉树的陕汽高栏货车(晋K963**)及货车上所拉油松大树壹棵于2016年7月28日予以扣押,8月2日,货车发还王海金,油松大树壹棵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对被告人阴文辉挖树使用的洋镐、铁锹、刀锯(各1把)于2016年9月10日予以扣押。(附:涉案证据照片4张)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发(返)还物品清单、涉案证据照片6张,证明2016年4月9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史忠国盗伐树木的工具刀锯、铁锹、洋镐及油松大树2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于4月15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刀锯、铁锹、洋镐发还任某某,油松大树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郭道国有苗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发(返)还物品清单,涉案证据照片4张,证明2016年4月23日侦查人员对孙某一、董某某、王某某、霍某某的手机、驾驶证、行车证、车钥匙、货车及货车上的4株油松树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油松4株发还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经修剪后重新栽种,被告人史忠国对栽种现场进行指认,其余物品手机、驾驶证、行车证、车钥匙、货车发还孙某一、董某某、王某某、霍某某本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涉案证据照片4张,证明2016年7月16日侦查人员从王海金手对红色货运汽车、油松大树1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9、林权证、盗伐林木案现场位置图、关于史忠国盗伐林木案件中所盗伐林木情况的说明,出具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证明被告人史忠国盗伐林木一案中所涉及林木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主要树种为油树,对于被告人史忠国所挖的树木,从未申请办理过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盗伐林木案现场位置图、关于史忠国盗伐林木一案中所涉及林木情况的说明,出具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证明被告人史忠国盗伐林木一案中所涉及的林木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油树等,对于被告人史忠国所盗伐的林木,该场从未申请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木材运输证。林权证、盗伐林木案现场位置图、关于阴文辉盗伐大树案的情况说明,出具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证明被告人阴文辉盗伐林木案中所涉及的林木为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王陶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权属为国有,被告人阴文辉盗伐的大树,从未申请办理过任何采伐许可证,也未向该场申请过。10、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洋镐、铁锹、刀锯被山西省森��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11、指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阴文辉对盗挖大树现场进行指认,1、岭上村后山盗挖现场(1号树坑长2.75米-3米,高60-110厘米;2号树坑长3.2米-3.25米,高38-105厘米;3号树坑长3-3.35米,高35-150厘米;4号树坑长2.8米-3.05米,高30-80厘米),该现场与2016年7月28日武某某指认的现场为同一现场。2、松罗村挖树现场(松罗村前往北方向的沟里),该现场有两个树坑,(1号树坑长2.9米-3.1米,高80厘米;2号树坑长2.9米-3.1米,高35-90厘米),该现场与2016年8月1日李某指认的现场为同一现场。沿和善煤矿进入矿区,被告人阴文辉在此指认了一处树坑(坑长3米-3.55米,高70-200厘米),该现场与2016年8月1日阴某某指认的现场为同一现场。(附:指认照片8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均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忠国、阴文辉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忠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阴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作案工具洋镐、铁锹、刀锯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张尔敏审 判 员 史艳霞人民陪审员 任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药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