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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承金、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金,刘云,王平,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淄博捷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绿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倩,薛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承金。申请执行人:刘云。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捷虹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绿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倩。被执行人:薛乐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承金、刘云、王平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淄博捷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绿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倩、薛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淄博捷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绿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市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倩、薛乐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1836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