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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696号之一被执行人:丁海军,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丁海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14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一项:丁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丁海军未自觉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海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丁海军立即履行本院(2016)苏0582刑初146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丁海军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与他人共同共有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彩虹苑20幢601室、01阁楼、03#车库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本案执行中对该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6日止),因该不动产尚未析产,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4年11月22日,已因本院执行另案被查封,本案无执行处置权,未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海军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能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丁海军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丁海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处分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丁海军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46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丁海军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有可供执行处分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铭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