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乔延海与XX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延海,XX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1号申请人乔延海,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XX好,男,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乔延海与被申请人XX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好所有的位于灌云县[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字××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钱明亮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新都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万元(账号:10×××02)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XX好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溢彩馨都商住区42幢1-06号商铺[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字××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钱明亮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新都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万元(账号:10×××02),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