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利与被执行人刘祥志、葫芦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利,刘祥志,葫芦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齐利,男,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被执行人刘祥志,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齐利与被执行人刘祥志、葫芦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刘毅711231X12293514,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祥志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北园6号4单元5层2号、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福意园1号1单元10层3号和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北街93号4层3号三处房屋的产籍均被查封,除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北园6号4单元5层2号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他两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祥志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北园6号4单元5层2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案款,尚未评估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民初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