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昌林与史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林,史多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701民初375号原告:金昌林,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兵团第七师137团。被告:史多全,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兵团第七师137团。原告金昌林与被告史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林、被告史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多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史多全偿还欠款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史多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元,至2015年3月28日,被告欠付利息3000元未付。原告向被告索款至今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史多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金昌林在索要欠款时将其妻子打伤,在原告赔偿了其妻子的损失后,再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史多全因修建温室大棚资金紧张,向原告金昌林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年息1200元。2015年3月18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史多全有案外人10000元债权,史多全将该债权转让给金昌林;原被告就借款期间的利息约定为3000元,并重新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到金长林现金3000元。另查明,原告金昌林为本案诉讼支付邮寄费186.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邮寄送达费票据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史多全向原告金昌林借款10000元,对借款期间的利息约定为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被告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史多全返还借款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先由原告赔偿其妻子损失后再还款的意见,本院已告知被告该项意见可另案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多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昌林借款利息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邮寄费186.6元,合计31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多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路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