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8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峰与运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峰,运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478号原告:邵峰,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运宝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邵峰与被告运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峰,被告运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借款406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被告因急缺资金向原告四次借款406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四份,约定于2017年4月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推拖拒不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运宝明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借款406000.00元。被告运宝明承认原告邵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运宝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邵峰欠款40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00元,减半收取计3695.00元、由被告运宝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闫迪 搜索“”